医用非医疗废物: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医用利器盒厂家建议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如化疗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感染性废物:
1、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2、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闭包装。
3、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4、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5、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6、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损伤性废物:直接放入黄色医疗专用锐器盒。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封口转运。
性废物:
1、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2、量的性废物一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和遗传毒性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
1、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2、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
1、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2、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3、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